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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水利目
水權登記收費標準
第5條
水權登記收費標準 第5條
法規:
水權登記收費標準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5條
水權
狀費或臨時用水執照費為新台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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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條
第4條
登記費為新台幣一千二百元。
下一條
第6條
履勘費按主管機關,分別依下列各款收取:一、中央主管機關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二、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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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水利法第九十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登記費:指主管機關為辦理水權登記所發生之費用。二、水權狀費:指主管機關為製作水權狀所發生之費…
第3條
水權登記,依每一案件分別收取。
第4條
登記費為新台幣一千二百元。
第6條
履勘費按主管機關,分別依下列各款收取:一、中央主管機關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二、臺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
第7條
申請人撤回申請案,或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駁回或退還申請案時,主管機關應發還已繳納之費用。但業經履勘…
第8條
申請用水標的為農業用水之水權登記案,主管機關得免收第二條各款所定費用。
第8-1條
(刪除)
第9條
申請水權消滅登記者,免收登記費。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因地政主管機關地籍重測、行政區域調整或配合政府相關政策、計畫,致引水…
第10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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