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補助辦法 第5條 法規: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5條 補助對象之取用水量、用水標的有異動時,應將異動情形以書面告知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對象不再需要取用水量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