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補助辦法 第4條 法規: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4條 補助對象所需補助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之。前項補助經費應撥入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水資源相關基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