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使用再生水辦法 第4條 法規: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使用再生水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4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八日修正發布,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施行前,已核定之用水計畫,因變更開發行為致用水計畫之計畫用水量累計達每日二萬立方公尺以上者,其擴增水量部分,依前條規定辦理。前項核計每日應使用系統再生水量未達一千立方公尺者,得免使用系統再生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