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經濟部
水利目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27條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27條
法規: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27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26條
本辦法規定許可申請書格式及相關證明文件,由管理機關(構)另定之。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22條
蓄水範圍內之私有土地,除屬違反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行為者外,得為從來之使用,但不得變更用途及增加使用範圍。前…
第23條
(刪除)
第24條
蓄水範圍內之蓄水域因淤積或其他情事,致不能再蓄水或不需依本辦法管理之土地,管理機關(構)應依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辦理變更或…
第25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獲准於蓄水範圍內進行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許可使用行為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一年內,依本辦法規定,向管理機…
第25-1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修正發布前已公告之水庫蓄水範圍,管理機關(構)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公告許可項目及其使用範圍…
第26條
本辦法規定許可申請書格式及相關證明文件,由管理機關(構)另定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