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22條 蓄水範圍內之私有土地,除屬違反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行為者外,得為從來之使用,但不得變更用途及增加使用範圍。前項為從來之使用,管理機關(構)認有影響水庫安全或污染水源、水質之虞者,應會同有關機關勘查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准限制其使用。但應補償其損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