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災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0條 法規:水災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0條 為有效處理前條之不動產糾紛,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準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二規定辦理調處相關事項。進行調處時,得請該管地政機關或主管建築機關協助,受請求之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