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34-2條 法規:土地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土地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一編 總則 › 第五章 地權調整 第34-2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本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聘請地政、營建、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為調處委員;其設置、申請調處之要件、程序、期限、調處費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