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10條 法規: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0條 水災災害生活救助金,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發給;所需經費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經衡酌財政情形,得發給本標準災害救助種類以外之災害救助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