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辦理安全評估之防水及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範圍及細目如下:
一、水文及水理檢討。
二、地質及地震檢討。
三、主體結構及其基礎。
四、排洪設施及其基礎。
五、分洪設施及其基礎。
六、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
七、建造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與防水及洩水相關之其他重要設施。
九、其他重大事故影響之檢討。
前項安全評估範圍,得依建造物特性擇要選定辦理。
第四章 安全評估範圍及細目 › 第一節 防水、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範圍及細目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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