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第15條 法規: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四章 安全評估範圍及細目 › 第一節 防水、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範圍及細目 第15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防水及洩水建造物之規模、通過流量、建造物所在地區人口密集度、經濟產業及其他對公共安全具有重大影響並公告者,應辦理安全評估,其認定方式於技術規範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