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法規:水利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水利法母法 第三章 水權 第19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稱公共事業,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國防設備。二、自來水事業。三、公共衛生。四、中央或地方之公共建築。五、國營事業。六、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 本條定義的名詞 公共事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