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14-1條 法規:水利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水利法母法 第三章 水權 第14-1條 主管機關審核川流水源之地面水權引用水量,應參酌引水地點之水文測驗所得水源通常保持之水量、其下游已核准地面水水權水量、申請人事業所需用水量及其他必要事項等覈實核給。前項所稱水源通常保持之水量,指引水地點之流量超越機率百分之八十五之水量,並由主管機關每五年檢核更新之。 本條定義的名詞 水源通常保持之水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