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法規:水利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水利法母法 第三章 水權 第12條 興辦單目標或多目標水利事業權利人為水權取得登記時,每一用水標的申請登記之引用水量,以主管機關核准其興辦計畫之引用水量為準。但興辦水利事業權利人另有協議,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從其協議。主管機關核准前項興辦水利事業計畫之引用水量,不得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