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1-3條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與公共安全有關之防水、洩水、蓄水、引水建造物主要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 第91-4條對前條第一項設施或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
- 第92條未得主管機關許可,私開或私塞水道者,除通知限期回復或廢止外,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處三年以下有…
- 第92-1條(刪除)
- 第92-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
- 第92-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建造工廠或房屋。二、違反第七十八條…
- 第92-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施設建造物。二…
- 第93條違反本法或主管機關依法所發有關水利管理命令,而擅行或妨礙取水、用水或排水者,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因而損害他人權益…
- 第93-1條未依第六十條規定申請設立許可從事地下水鑿井業務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 第93-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採取土石。二、違反第五…
- 第93-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所規定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
- 第93-4條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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