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92-5條 法規:水利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水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九章 罰則 第92-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採取或堆置土石者。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圍築魚塭、種植植物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者。三、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或堰壩及水庫蓄水管理機關許可施設建造物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