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92-3條 法規:水利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水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九章 罰則 第92-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建造工廠或房屋。二、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經許可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