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4條政府為發展及維護水利事業,得徵收左列各費:一、水權費。二、河工費。三、防洪受益費。前項所稱各費,除依法支付管理費用外,一…
- 第84-1條為水資源有效及永續利用,中央主管機關得向用水超過一定水量之用水人徵收耗水費。但已落實執行節約用水措施者,得於百分之六十範…
- 第85條水權費之徵收,農業工業用水以每分鐘一立方公尺之供水量為起點,水力用水以每秒鐘一立方公尺之供水量為起點;其費率,由中央主管…
- 第87條政府因辦理及維護防洪工程,得向受益者分別輕重徵收防洪受益費。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徵收防洪受益費之區域及標準,由中央主…
- 第88條防洪受益費,向受益區域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前項土地上設有工廠、礦場、商店或其他建築改良物…
- 第89條興辦水利事業人得依其興辦水利事業之成本及合理利潤,在兼顧公共利益之原則下,向使用人收取費用。前項收費之方式與計算基準,由…
- 第89-1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水資源作業基金,其用途範圍如下:一、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管理及疏濬。二、辦理水庫、海堤、河…
- 第90條主管機關辦理水權登記,得視實際需要向申請人徵收登記費、水權狀費或臨時用水執照費及履勘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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