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83-6條 法規:水利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水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之一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第83-6條 逕流分擔計畫實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檢討變更之:一、因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事變致水文條件有明顯差異、地形地貌改變或公共設施遭受損壞。二、政府興辦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三、配合國土計畫、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前項逕流分擔計畫之變更程序,準用第八十三條之二及第八十三條之四所定擬訂程序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