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7)
引用排行- 本法 第91-2條依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第七十八條之一或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申請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
- 本法 第92-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建造工廠或房屋。二、違反第七十八條…
- 本法 第92-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施設建造物。二…
- 本法 第93-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採取土石。二、違反第五…
- 本法 第93-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所規定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
- 本法 第93-4條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
- 本法 第93-5條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0-6條地下水鑿井業技工,未依第六十條之管理規則規定,經受警告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廢止其工作證,並於一年內不再重新發證。
- 第61條因興辦水利事業影響於水源之清潔時,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之。
- 第62條有關特殊航運之水道,主管機關得酌量限制開渠及使用吸水機。
- 第63條興辦水利事業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水利主管機關會商辦理之。目的事業機關興辦目的事業涉及水利者,應商得水利主管…
- 第63-1條(刪除)
- 第63-2條(刪除)
- 第63-4條(刪除)
- 第63-5條海堤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毀損或變更海堤。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四、採取或堆置…
- 第63-6條海堤區域之劃定與核定公告、使用管理、防潮搶險、海堤安全之檢查與養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