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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61條因興辦水利事業影響於水源之清潔時,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之。
- 第62條有關特殊航運之水道,主管機關得酌量限制開渠及使用吸水機。
- 第63條興辦水利事業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水利主管機關會商辦理之。目的事業機關興辦目的事業涉及水利者,應商得水利主管…
- 第63-1條灌溉事業,除多目標或具有特殊目標之設施,由主管機關或指定機構管理外,由興辦水利事業人擬定事業管理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
- 第63-2條興辦水利事業人興辦灌溉事業,應擬定灌溉事業區及其系統,報主管機關核定;其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興辦者,應報中央主管機…
- 第63-3條灌溉事業設施範圍由興辦人劃定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禁止下列行為:一、填塞圳路。二、毀損埤池、圳路或附屬建造物。三、啟閉、…
- 第63-5條海堤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毀損或變更海堤。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四、採取或堆置…
- 第63-6條海堤區域之劃定與核定公告、使用管理、防潮搶險、海堤安全之檢查與養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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