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29條 法規:水利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水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水權之登記 第29條 水權之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左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之:一、申請書。二、證明登記原因文件或水權狀。三、其他依法應提出之書據圖式。由代理人申請登記者,應附具委任書。政府興辦之水利事業,以其主辦機關為水權登記申請人。地下水之開發,應先行檢具工程計劃及詳細說明,申請水權;俟工程完成供水後,再行依法取得水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