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前條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一、登記人之姓名。二、登記原因。三、核准水權年限。四、用水標的。五、引用水源。六、用水範圍。七、使用方法。八、引水地點。九、退水地點。十、引用水量。十一、水頭高度(水力用)。十二、水井深度(地下水用)。十三、用水時間。十四、申請登記年、月、日。十五、對於該項登記得提出異議之期限及處所。十六、其他應行公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