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再生水開發案建設費用補助辦法 第4條 法規: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再生水開發案建設費用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4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應依重大水利建設計畫財務規劃審查作業要點之補助比率及程序,審議後核定之;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污水下水道工程補助比率及程序,審議後核定之。為扶植發展再生水資源及考量地區水資源情勢,並配合國家整體發展維持區域供水穩定,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下水道主管機關得報行政院申請專案補助,不受前項補助比率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