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法 第11條 法規:標準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相關法規 標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1條 標準專責機關對前條選定之國家標準項目,得依廠商之申請實施驗證;經驗證合於驗證條件及程序者,得核准其使用正字標記。前項驗證條件、程序、正字標記圖式及其使用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正字標記之使用,除合於第一項規定外,不得為之。使用正字標記違反第二項所定使用管理規則者,得撤銷其使用核准;經撤銷其使用核准者,不得繼續使用正字標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