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標準專責機關設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及各專門類別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負責審議國家標準相關事項。前項審查委員會及技術委員會,必要時均得於其下分設各專門類別之分組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