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法 第10條 法規:標準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相關法規 標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0條 標準專責機關依職權或申請,經審查委員會審議,選定國家標準項目,實施驗證業務;必要時,並得經審查委員會審議,取消該選定。依前項選定及取消之國家標準項目,由標準專責機關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