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9條 法規: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9條 經評鑑符合驗證標準之廠商,標準檢驗局按其申請驗證類別及產品、服務或活動項目,核准其認可登錄及使用認可登錄標誌,並發給驗證證書。前項驗證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必要時,得由標準檢驗局調整之。但驗證類別經標準檢驗局依第三條第二項指定實施期間者,驗證證書有效期間應短於實施期限。第一項驗證證書及認可登錄標誌之式樣由標準檢驗局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