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其驗證證書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應檢具有關文件向標準檢驗局申請變更並換發驗證證書。檢驗機關(構)對前項變更內容,必要時得實施管理系統追查,符合驗證標準者,核准其變更並換發驗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