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第8條 法規: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8條 生產廠場停止產製管理系統監視查驗商品在三十日以上者,應自停止日起十五日內,向檢驗機關申請備查;復工時,亦同。前項停工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未能復工者,應於期滿前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