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第12-1條 法規: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2-1條 管理系統監視查驗登記經依前二條撤銷或廢止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四個月內,不得申請管理系統監視查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