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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管理系統監視查驗之生產廠場,其名稱、地址、負責人或其他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檢具有關文件自變更日起三十日內,向檢驗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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