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第6條 法規: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6條 依本辦法執行監視查驗之商品,檢驗機關得派員至生產廠場、港口倉儲場、進口商、經銷商或其他相關場所,執行取樣檢驗或監督試驗,業者不得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