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第3條 法規: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3條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前條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及基本檢驗設備明細表,向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管理系統監視查驗;必要時,檢驗機關得派員實地查核,或要求生產廠場提供樣品,就特定項目執行檢驗或監督試驗,經審查符合者,准予登記。前項申請人為國外廠場,應由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