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管理及檢驗制度認可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第12條 法規:實施管理及檢驗制度認可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檢驗局應廢止其認可:一、申請廢止管理及檢驗制度認可者。二、商品經公告廢止管理及檢驗制度認可者。三、相關證照或文件經當地國主管機關或標準檢驗局認定機構撤銷、註銷或廢止者。四、管理及檢驗制度商品因瑕疵造成消費者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者。五、其他重大違規或虛偽不實情形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