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報驗義務人輸出入管理及檢驗制度商品時,應檢具認可證明書影本,並依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申請報驗。檢驗機關受理前項商品報驗時,得依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簡化其查驗程序;必要時,並得請報驗義務人提供第四條第二項之相關證照或文件,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