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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實施管理及檢驗制度認可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依前條第一項取得認可者,其認可證明書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時,應於變更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檢驗機關申請變更並換發證明書;證明書之有效期間,以原證明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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