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第4條 法規: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4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事項後,符合前條資格條件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度量衡專責機關應成立評鑑小組,受理前項申請者資格條件之書面審查,並依環境設施、品質系統、技術能力與相關受託業務之執行能力,執行實地評鑑。前項評鑑合格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擇優議價並委託其執行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