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4-1條 法規: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4-1條 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型式之商品,不得重複申請商品驗證登錄。但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人就原登錄商品型式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驗證登錄商品之登錄型式,應依商品之型號定之。但商品無型號者,得以規格、其他文字或編碼為之。前項型號、規格、代表文字或編碼,應具有識別之唯一性,由申請人於申請驗證登錄時指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