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管理系統驗證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一、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元。二、評鑑費:評鑑、複評或追查,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三、登記費:年費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四、證照費:證書之核發每件新臺幣二千元,補發或換發,每件新臺幣五百元。國外廠商透過與標準局簽署合作文件之驗證機構申請管理系統驗證,經標準局審核予以認可登錄者,不收取評鑑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