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1條 指定試驗室經追查有主要缺點者,應於三十天內完成改善。前項改善期限屆滿,標準檢驗局應實施複查。指定試驗室經追查有次要缺點而仍可有效運作者,應於標準檢驗局限定之期限內提出矯正計畫,報請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