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 第51條 法規:商品檢驗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相關法規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市場監督 第51條 依前二條規定執行檢查、調查或檢驗之人員,應出示有關證件。依前二條規定受檢查、調查、檢驗或封存者,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