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 第26條 法規:商品檢驗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相關法規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逐批檢驗 第26條 商品檢驗不合格者,標準檢驗局應發給不合格通知書,報驗義務人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得申請免費複驗一次。前項檢驗不合格商品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