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經檢驗合格之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重行報驗:一、證書已逾有效期間者。二、包裝改變或包裝腐損,足致影響商品品質者。三、受水漬、火損或有顯著之毀損形跡者。四、標示不符或混雜零亂者。五、產品經加工處理者。六、其他應受檢驗事項有變更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