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 第22條 法規:商品檢驗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相關法規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逐批檢驗 第22條 檢驗所需之樣品,得向報驗義務人抽取之。前項抽取樣品之數量,由標準檢驗局依檢驗標準、商品性質或檢驗需求分別定之。樣品經檢驗後,除因檢驗耗損者外,應由報驗義務人於規定期間內領回,超過領回期間者,視為拋棄,由標準檢驗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處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