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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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 第48條依本法所為之符合性聲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一、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二、未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為…
- 本法 第59條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違反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有關標示之規定,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
-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9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標示,其所用文字應以正體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輸出商品,得用輸往地區通用文字或國際通用文字標示之。
-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10條本法第十一條所稱包裝,指商品產製或加工廠商之原始包裝。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條商品檢驗執行之方式,分為逐批檢驗、監視查驗、驗證登錄及符合性聲明四種。各種商品之檢驗方式,由標準檢驗局公告之。
- 第6條應施檢驗之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但經標準檢驗局認定危害風險性低之商品,不在此限。前項但書之商品,…
- 第7條應施輸入檢驗之商品,標準檢驗局依檢驗需要,得簽發輸入先行放行通知書,供通關之用,並得依規定派員前往貨物儲存地點予以封存。…
- 第8條商品之報驗義務人如下:一、商品在國內產製時,為商品之產製者或輸出者。但商品委託他人產製,並以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委託者…
- 第9條應施檢驗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驗:一、輸入商品經有互惠免驗優待原產國政府發給檢驗合格證書。二、各國駐華使領館或…
- 第10條商品之檢驗項目及檢驗標準,由標準檢驗局公告之。前項檢驗標準,由標準檢驗局依國際公約所負義務,參酌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
- 第12條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如商品本體太小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標示時,得以其他方式標示之。但經標準檢驗局指定…
- 第13條標準檢驗局得認可指定試驗室,辦理應施檢驗商品之試驗。前項指定試驗室應具備之資格、要件、認可之申請程序、評鑑、認可證書之有…
- 第14條為提升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環境、安全或衛生之管理,標準檢驗局得推行相關商品或管理系統之驗證制度。標準檢驗局依前項規定受理廠…
- 第15條經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者,標準檢驗局得承認依該協定或協約規定所簽發之試驗報告、…
- 第16條標準檢驗局應買賣雙方或任何一方之申請,依約定規範檢驗者,為特約檢驗;其範圍、申請程序、檢驗方法、審查、特約檢驗證書之核(…
- 第17條為運用檢驗資源,提供技術服務,標準檢驗局得接受廠商之委託,辦理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其委託程序、試驗、複驗、樣品處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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