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免驗辦法 第17條 法規:商品免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7條 經准予免驗之商品,除依規定檢驗合格者外,不得進入國內市場銷售。經准予免驗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自負品質、衛生及安全責任,檢驗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