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廢止其應施檢驗商品免驗之核准:一、違反第十五條標示規定。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提出變更用途申請。以詐偽方法取得商品免驗核准者,原同意免驗機關應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