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先行放行辦法 第2條 法規:商品先行放行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檢驗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