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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經濟部
標準檢驗目
商品先行放行辦法
第10條
商品先行放行辦法 第10條
法規:
商品先行放行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0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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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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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報驗義務人應於檢驗機關(構)指定期間內完成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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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檢驗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第3條
報驗義務人輸入應施逐批檢驗或監視查驗之商品報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檢驗機關(構)申請先行放行:一、檢驗處理期間五日…
第4條
報驗義務人輸入應施驗證登錄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檢驗機關(構)申請先行放行:一、已取得驗證登錄,未依本法第十一條…
第5條
報驗義務人輸入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驗機關(構)不得准許先行放行:一、輸入商品有檢驗不合格紀錄或經購(取)樣檢驗不符…
第6條
報驗義務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檢驗機關(構)申請先行放行,檢驗機關(構)應派員赴港埠查驗確認符合第三條第一項或…
第7條
先行放行申請案經審查符合者,得發給輸入先行放行通知書;不符合者,應通知申請人。前項輸入先行放行通知書,檢驗機關(構)得先…
第8條
先行放行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驗機關(構)應派員封存;其他則由檢驗機關(構)視情況抽批封存,至少五批抽一批:一、依…
第9條
報驗義務人應於檢驗機關(構)指定期間內完成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至第八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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